规范公立学校参与私立学校组织的行为。《实施条例(送审稿)》建议“公立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私立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不得影响公办学校的教学活动,不得通过品牌输出获取利润”。这一条款明确限制了义务教育阶段“精英学校办私塾”的行为,将对现有的以品牌输出办私塾的公立中小学产生深远影响。
定期组织或控制许多私立学校。在私立学校中,“许多私立学校同时举办或实际控制”,而且不少学校是由团体管理的。《实施条例(送审稿)》第12条规定“集团办学者不得通过并购、特许连锁和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将从根本上调整VIE上市教育集团的运营模式。对于没有上市吸引力的教育集团来说,通过并购加快发展的计划也将受到限制。私立学校独立运行,走自建和内生发展的道路是一个可预见的选择。
明确了教材选择、课程设置和招生制度的原则。引进海外课程,创造自己的特色,是许多现有私立中小学发展的主要途径。《实施条例(送审稿)》对实施高中教育、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开设特殊课程、使用境外教材和跨地区招生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规章制度。一方面,它有助于落实私立中小学的办学自主权,避免因个别学校的违规行为而侵犯整个私立中小学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引导民办学校理清行为,规范办学。
平衡独立费用和人均生活费补贴。国务院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条例(送审稿)》明确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立学校参与组织、使用国有资产或接受政府补贴的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的平均学生费用设定最高限价。”目前,在新政策下,已经进行了许多尝试来放开地方收费,这一趋势在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加强。